第5章_特定建築:124-1_連續式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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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4-1|連續式席位
| 1982-06-15初訂 | 1982-07-15施行 |
| ★★ 對觀眾席的設計而言至關重要。但本條與第124條都存在許多疑義,有待商榷。 | |
| 1 | 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 |||
|---|---|---|---|---|
| 一、 | 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45公分以上。 | |||
| 二、 | 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 |||
| 每排席位數 | 淨寬度 | |||
| 未滿19位 | 45公分 | |||
| 19位以上未滿36位 | 47.5公分 | |||
| 36位以上未滿46位 | 50公分 | |||
| 46位以上 | 52.5公分 | |||
| 三、 | 席位之兩側應設置1.1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 |||
| 四、 | 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5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1.4公尺。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1年增訂,在日本現行法令中沒有相似的規定。美國在1980年代以前的舊法規曾有類似的規定,但現行法令中已無類似規定。尚無法考証參考來源。
法規意義
- 常見的誤解:一般對「連續式席位」的見解是「當前後排座椅間的可通行淨寬至一定寬度時,膝前空間的餘裕尚能容許其他使用者出入席位,退場及疏散時也能減緩壅塞,所以可以增加連排的座席數,意即可減少縱向通道數」。基於以上的理解,多半把本條視為第124條的一種放寬規定。
- 依第124條規定連排座席最多僅能設12席,只要寬度超過12m的中大型觀眾席,就會產生過多的縱向通道。設置「連續式席位」成了唯一的解決方案,國內案例經常採用下圖一的配置。
- 連續式座席的通道問題:「連續式席位」可以完全免除前條規定的「縱/橫通道」,所以本條沒有任何關於「中間縱/橫通道」的設置條件及寬度規定,圖一的通道B屬於「自行增設」。一般見解常認為「更多的通道意味著避難上更加安全」,所以常參考第124條的規定,將兩條法規混合使用。不過問題在於通道B的寬度比前後排之間的淨寬來得寬,所以由座席進入通道B的人群很可能轉往縱向移動,而非有序地繼續前進、穿過下一區座席、往側邊的出入口移動。進入縱向通道B的人員還需要有其他的橫向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橫向通道的寬度理論上不應低於匯入通道寬度的總和,這又會導致巨大的橫向通道和曲折的路徑,結果所需的通道寬度和數量恐怕不比第124條來得少,明顯與本條的序文矛盾。
- 密集的出入口問題:第4款規定兩側的通道A必須「按每五排設一處安全門」,由於通道A及一門之隔的外部走廊有坡度1/10的限制 ,間接地限制觀眾席的斜率只能在1/10左右。但是中後段觀眾席的斜率常常會達到1/2以上,所以實務上常採用較彈性的解釋,只要「安全門的總數量達到每五排一處」即可,但如此一來兩側通道的通行量大增,顯然也不合理。
- 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觀眾席應如圖二所示。這樣的設計在國內非常罕見,要出入座席得經過比較多的座席,但是在退場和避難時比較不容易產生混亂。
#同樂會觀點綜上所述,圖一的配置雖然看似合理,但與本條的規定仍不相符,必須採用較彈性的法令解釋,究竟立法原意為何值得探討。「連續式席位」一詞在設計界非常罕用,在我國建築法令中僅此一處,在國外現行法令也找不到對應的規定。其具體意義除了由法條文字推敲以外,或許可以由劇場設計案例找尋線索。我們發現國外的「大陸式席位」設計大致能符合「連續式席位」的全部規定。
- 大陸式席位(Continental Seating) :「大陸式席位」是一種沒有中間通道的觀眾席設計,其名稱來自於歐陸仍然常見這種座席。「大陸式席位」前後排的間距十分寬大,每一排都橫貫整個觀眾席區的寬度,其通道只配置在觀眾席區的四周。一直到1980年代末,美國的建築法規都還有詳細規範,人員由觀眾席區兩側通道進入每排座位,每3~5排設置一道門,每道門外有階梯或坡道連接。小型的階梯入口也可以配置在觀眾席區中間,使得「大陸式席位」的可以很自由地採用很陡的斜率,例如多層看台的體育場館。純粹的「大陸式席位」現在在展演用途並不流行,因為觀眾們偏好更快速、更容易抵達他們的座位。與「大陸式席位」相對的是設有縱橫通道的觀眾席,亦稱為「美洲式席位(American Seating)」,但這個名稱可能源自特定廠商,並不太通用。實際案例中,常有這兩種類型混合式的設計。
- 所謂的「大陸式席位」並非不能設置中間的縱通道,而是如果席位中間設了縱通道,就必須再設置同等寬度的橫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且以通過人數來計算的通道寬度非常可觀,如此一來就背離了「大陸式席位」的原意。因此展演用途的大陸式席位幾乎都沒有設中間通道,但是一些宗教集會用途的案例會出現寬廣的中間縱橫通道。這種類型通常不被稱作「大陸式席位」,而是一種混合式的設計。
- 在國外的當代案例裡,「大陸式席位」多半只使用在離舞台最近的前段觀眾席。因為舞台抬高的關係,前段觀眾席只需要很小的斜率。因此其四周通道可以足夠平緩,以便設置較多的出入口。
- 現行的IBC已經沒有「每五排須設一處出入口」的規定,但仍看得到「大陸式席位」的痕跡,例如只要增加橫排間的可通行淨寬(aisle accessway/clear passage)就可以增加座席數,最多甚至可設置驚人的99個連續座位。至於通道寬度和出入口數量則一律以通過人數、步行距離來計算。不論採用何種型式的座席配置,法規標準都是一致的。
#同樂會觀點「大陸式席位」的設計可以完美符合本條的規定,或許可以據此推論立法原意:第124-1條其實是依據另一種完全不同的觀眾席架構,而非第124條的放寬規定。要解決法規僵硬的限制問題以符合實際的設計需要,最理想的方式還是補充通道寬度與通過人數的比例式規定,才能使本條與第124條更為合理與實用。
- 營建署111年函釋才明確指出,本條的「連續式席位」是與第124條不同的席位設計樣態。「連續式席位」是為了消除縱、橫通道設置,採直接由席位間疏散至兩側通道,並於通道上要求應每5排1處安全門 。
條文探討
|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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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淨寬度的定義:當代的觀眾席座椅以「tip up chair(椅面可自動收折的座椅)」為主流,然而法條文字並沒有明確規定「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指的是椅面收摺起來還是放平狀態的淨寬度。此外,椅背多半不是垂直的,「淨寬度」的測量標準也沒有定義。
- 就退場/避難時的順暢性而言,以椅面收起的狀態來規範較為合理。但是對於出入座席時的便利性而言,必須考慮椅面放平狀態時的淨寬。
- 在黃武達著《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所附圖例,是以椅面放平狀態時的水平投影淨寬度為準。
#日本法令在東京条例中,可自動收摺的座椅是以收摺狀態量測「前席的最後部至後席的最前部的水平距離」。#美國法規明訂是以收摺狀態量測。這是因為退場或疏散時觀眾會同時起立,可自動收摺的椅面所讓出的寬度是可以作為通道使用的。但如果有附折疊邊桌,則以使用狀況量測,除非邊桌只需一個動作就能收摺。- 台北表演藝術中心:民國111年落成啟用的北藝中心為人垢病前後排距過小,淨距僅27cm,似不符合法規而引發爭議。然而北藝中心的觀眾席其實適用的是第124條而非本條,這兩者是不同的設計樣態,第124條其實並沒有規定橫排席位間的淨寬度。而本條的觀眾席若席位採用自動歸復上彈的型式,得以歸復後所餘淨寬度認定(((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1224420號))。
- 關於入座時的便利性:參考AIA繪圖手冊的建議尺寸,前後排間距在36~38”(91.4~96.5cm)之間時,某些坐著的人必須站起,才能由前方通過。若達到40”(101.6cm)時,在就坐的人前可輕鬆通過。這些參考值是指前後排間隔,而非前後排淨寬度。
|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1.1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
|---|
- 兩側通道的最小寬度與座席數並沒有比例關係的規定,這是個高度簡化的規範方式。請留意「連續式席位」的橫排座位數並沒有上限,依最小寬度設置的兩側通道可能會有壅塞的情況。
|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5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1.4公尺。 |
|---|
- 由於「兩側通道必須留設安全門」,意即第三、四款所稱的「通道」並不包含中間的縱通道。本條完全沒有規定中間縱橫通道的設置條件或寬度。
- 「每5排」設一處安全門的標準可謂非常嚴格。這可能是因「大陸式席位」的特性所衍生的特殊規定,增加出入口的密度,以縮短避難路徑。
- 因為安全門必須連接外部走廊,密集的安全門間接地對觀眾席的斜率造成很大的限制,詳前述。
#同樂會觀點依此規定設置的出入口總寬度會遠大於第91條所要求的標準,有「比例失當」的問題。
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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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 一 | 一 | ||
|---|---|---|---|
| 二 | 二 | ||
| 三 | 三 | ||
| 四 | 四 |
| イ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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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ロ | B | ||||
| ハ | C | ||||
| ニ |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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