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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8_放映室之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8|放映室之構造

1974-02-15初訂 2014-11-26修正 2015-01-01施行
由於現代放映設備的改變,本條的重要性降低。

1放映室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容納1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3公尺,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1台,應增加淨寬1公尺。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2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且非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來源尚不可考,可能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71年修正,第3款對放映孔及瞭望孔增加「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的要求。
  • 民國103年修正,配合現代放映技術趨勢,加註了「放映機……非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

法規意義

  • 早期的35mm電影膠卷採用硝酸纖維素片基,非常易燃,而且一旦燒起來就幾乎無法撲滅。而膠卷放映機又會產生高溫,使得放映室成為高火災風險的場所,故對放映室增加防火及散熱的規定。著名的電影「新天堂樂園(Nuovo Cinema Paradiso)」就有放映室失火的劇情。至1950年代以後,硝酸片已完全停產,以較不易燃的醋酸纖維素片基取代,後來還有更穩定的聚酯纖維片。不過法規並沒有再予以放寬。
  • 現代的電影院逐漸改採數位放映,放映設備已不必設置於專用的放映室。但如果有播放傳統膠卷,仍必須設置放映室。

條文探討

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 「放映孔」並未規定必須採用防火設備,可能的原因是防火玻璃無法滿足放映的品質需求。意即放映室並未要求完整的防火區劃,而是有限度地控制火煙的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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