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32_市場之出入口及通路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3節 商場、餐廳、市場
132|市場之出入口及通路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 對於市場的設計會有很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 |
| 1 | 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2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3公尺。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日本現行法令中並無相似的規定,可能參考自民國51年依「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訂定的「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中與「避難」有關的規定。
法規意義
- 本條是針對一般「零售市場」的特別規定。在立法的年代,「零售市場」的建築型態主要是以小單元建築物或半永久性的攤位棚架組合而成的「建築群」,而非單一建築物。民國85年「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將「市場」編入B-2類組,與百貨公司、展覽場館、批發場所等用途屬於同一類,因此「市場」也必須適用所有適用於B-2類組的規定,請特別留意。本條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
- 出入口數量:
- 至少應設2處,大規模市場須增設更多出入口。其他法條中相關的規定如下:
- 同編第90條規定B類組建築物在避難層皆須開設2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出入口應開向道路或1.5m寬之避難通路。
- 同編第90-1條規定B-2類組在避難層的出入口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100㎡寬36cm的計算值;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500㎡時,36cm應增加為60cm。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2m,高度不得小於1.8m。
- 同編第130條規定「面積超過1500㎡的市場」的主要出入口前應留設空地或門廳。
- 部分地方政府引用「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的規定,詳後文其他相關法規。
- 內部通路寬度:
- 3m的標準是來自「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該規定中所描述的市場樣態是由許多「單元建築物」面向「通路」興建,每一單元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面前「通路」寬度的1.5倍,但面前通路寬度達3m、未達5m者,得建築2層樓,寬度達5m者得建築3層樓。通路的上空在不影響採光、通風的原則下,得搭蓋遮雨遮陽的棚架。也就是說,「3m的通路寬度」是針對「單元建築物(或攤位)的面前通路」的規定,並不包含市場內的所有通路。
適用對象
- 狹義的市場:技術規則自民國92年導入「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的用途分類方式後,使得「市場」一詞在不同章節的內涵有些許不同,請特別留意。本章的若干條文仍依據第117條的舊有分類,其中「超級市場」屬於第3款的「商場」,而「批發市場」則屬於第9款,兩者都不屬於第3款的「市場」。也就是說,本條所稱的「市場」指的是「超市」以外的「零售市場」。
- 廣義的市場:但是在總則編第3-3條(建築物用途分類)1)及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中所稱的「市場」則是包含「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在內,不包含「批發場所」。
#日本法令與我國的「市場」對應的用途為「小売市場」,也常採用「マーケット」或「市場」一詞。「小売市場」在建築法令中通常適用與「物品販売業を営む店舗」或「百貨店」相同的規定。至於與「批發市場」對應的用途則為「卸売市場」,通常適用與「倉庫」相同的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法規:「零售市場」在早期僅有台灣省和直轄市訂有各自的管理規則,且適用範圍及標準不一,直到民國96年才制定中央法規。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政府的分工則多半歸屬於建設局或產業發展局。在現行的中央法規「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裡,「零售市場(簡稱為市場)」的定義是「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至於「超級市場」並不受該規則之管轄。不過台北市的舊有規定則是將「超級市場」型態也納入市場管理,所以「台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對「市場」的定義是「經核准集中零售農產品、雜貨、百貨或飲食等之交易場所,得依經營型態分為傳統市場及超級市場」,與建築法規的用語略有不同。
- 使用者特性:「零售市場」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少數人」,而「批發市場」則是「特定的少數人」。不過也有不少「零售市場」冠著「批發」之名,或「批發市場」兼營「零售」,使用者屬性可能無法簡單地區分。
- 店鋪的管理單元:「零售市場」和「超級市場」雖然都是直接對消費者的零售行為,但是「零售市場」的店鋪管理單元是眾多的攤商,而「超級市場」則是單一店家。在管理上,後者的效能高且責任集中,前者則存在較多管理介面,因此兩者適用的規定應該有所區別。
- 使用地:在現行的「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裡,「零售市場」是一種只能設置在特定使用地的用途,例如都市計畫地區的市場用地、或其他可多目標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不過在非都市土地並沒有特定的使用地,所以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都可以設置。
- 易混淆的名詞:某些「商場」也會冠以「市場」之名,例如花市、玉市、成衣、布市等,在建照中宜採用「商場」一詞,以免混淆。
其他相關法規
- 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第6條:市場建築物各邊每滿30公尺應設出入口一處,出入口及市場建築物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淨寬3公尺。並設置淨寬6公尺以上之主要出入口至少一處,出入口之淨高度不得低於3.5公尺。
- 台北市零售市場設計注意事項
- 高雄市零售市場建築規格
1)
另參考「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第5章_特定建築/132_市場之出入口及通路.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