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34_學校_教室的樓層限制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4節 學校
134|(學校)教室的樓層限制
| 1974-02-15初訂 | 2018-03-27修正 | 2018-03-27施行 |
| ★ 對一般學校通常不會構成太大的限制。 | ||
| 1 | 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或身心障礙者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4層以上。但國民小學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 | |
|---|---|---|
| 一、 | 4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 | |
| 二、 | 各層以不燃材料裝修。 | |
| 三、 | 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30公尺以下。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東京条例,但書部分略作修改。
- 民國107年修正,過去的特殊教育以「障礙別」分別設置學校,並直接採用「盲啞、益智」等文字作為學校名稱。86年特殊教育法修正後改採「綜合類別」的設置方向,故改稱為「特殊教育學校」。原「傷殘教養院」的「傷殘」一詞也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不歧視原則,故改稱為「身心障礙者教養院」。
法規意義
- 國小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在災害發生時可能避難速度較慢、或無法自行避難,故規定供「避難弱者」使用的教室只能設置在三層以下的樓層。但符合三款但書的情況可以放寬。
適用對象
- 適用於國小、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者教養院。
條文探討
| 1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或身心障礙者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4層以上。 |
|---|
- 東京条例中,除了「教室」以外,供該類學生使用的「居室」同樣受到限制。這一點值得參考。
- 關於幼兒園等:值得注意的是,「幼兒園」等兒童福祉設施並不屬於本章的適用對象,詳第133條之筆記。但是在「幼兒照顧及教育法」下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仍有樓層限制,幼兒園不得設置於四層以上及地下層,而且沒有例外但書。
#日本法令日本和東京的建築法令也沒有規範幼稚園,而是規範在「児童福祉法」的相關規定。
| 1……但國民小學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 |
|---|
- 「有下列各款情形」指的是「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規定」,才能放寬1)。
| 一、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 |
|---|
- 此款為我國原生規定。國小高年級學生的避難行動能力較高,故允許放寬。
#日本法令東京現行法規並無相似的放寬但書,但有一款未被我國引用的但書條件相當值得一提:「教室以及由教室通往地面的走廊等通路(對外氣開放而能有效排煙的通路除外)設有排煙設備」。排煙設備能延長有毒煙霧蓄積到足以妨礙避難的時間,是確保「避難弱者」暫時性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我國學校建築中最常見的單邊外廊及開放式直通樓梯,正好就符合這種避難概念。
| 三、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30m以下 |
|---|
- 與同編第93條相同,指的是教室任何一點至「較近的一座直通樓梯」的步行距離2)。
國外相關法規
|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12条(四階以上に設ける教室等の禁止) | |||
| 小学校及び特別支援学校並びにこれらに類する専修学校及び各種学校の用途に供する特殊建築物の四階以上の階には、教室その他の児童又は生徒が使用する居室(以下この条及び次条において「教室等」という。)を設け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次に掲げる要件に該当する場合(特別支援学校並びにこれに類する専修学校及び各種学校については、知的障害のある児童又は生徒が利用する部分に限る。)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小學校、特別支援學校、及供類似的專修學校及各種學校用途的特殊建築物之四層以上的樓層,不得設置教室等供兒童或學生使用的居室(以下簡稱為「教室等」)。但是,滿足以下要件的情況(*1),不在此限。 *1 特別支援學校、及供類似的專修學校及各種學校,僅限於供智能障害的兒童或學生利用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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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教室等及びこれから地上に通ずる廊下その他の通路(排煙上有効に外気に開放されている通路を除く。)に排煙設備を設けていること。 | 一 | 教室等及由其通往地上的走廊等通路(排煙上有效地對外氣開放的通路除外),設有排煙設備者。 |
| 二 | 各階の居室の壁(床面からの高さが一・二メートル以下の部分を除く。)及び天井(天井のない場合においては、屋根。以下この号において同じ。)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回り縁、窓台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部分を除く。以下この号において同じ。)の仕上げを難燃材料でし、かつ、その居室から地上に通ずる主たる廊下、階段その他の通路の壁及び天井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を準不燃材料でしていること。 | 二 | 各樓層的居室的牆壁(由地板面起高度1.2m以下的部分除外)及天花(無天花時為屋頂)面向室內的部分(天花押條及窗台等類似部分除外)的裝飾材料為難燃材料,且該居室通往地上的主要走廊及樓梯等通路的牆壁及天花面向室內的部分的裝飾材料為準不燃材料者。 |
| 三 | 各階の教室等の各部分から直通階段の一に至る歩行距離又は避難階の教室等の各部分から屋外の出口の一に至る歩行距離が三十メートル以下であること。 | 三 | 由各樓層教室等的各部分至其中一座直通樓梯的步行距離,或避難層的教室等各部分至其中一處屋外出口的步行距離在30m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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