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_防空避難:144_構造規定
設計施工編第6章 防空避難設備
144|構造規定
| 1974-02-15初訂 | 2026-02-23修正 | 2026-07-01施行 |
| ★★★ 幾乎每棟大樓都有防空避難室,其進出口等構造規定可能會對規劃造成很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下: | ||
|---|---|---|---|
| 一、 | 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梁底之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 | ||
| 二、 | 進出口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 ||
| (一) | 面積未達240平方公尺者,應設2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0.6公尺見方或直徑0.85公尺以上。 | ||
| (二) | 面積達24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2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 ||
| 三、 | 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應為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遮煙性 能之防火門窗。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 ||
| 四、 | 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30公分。 | ||
| 五、 | 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分應小於天花板高度1/2。 | ||
| 六、 | 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防水措施。 | ||
| 七、 | 避難設備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 ||
| 八、 | 避難設備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1平方公尺每小時25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機械通風設備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 ||
| 九、 | 避難設備應設有緊急電源插座、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照明設備之地面照度不得小於100勒克斯。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本章為我國的原生規定,詳第140條之說明。本條歷經數次修正,各年代的解釋函可能有前後不易對照的情況,詳後文[條文探討]。
- 民國63年初訂,共有8款。
- 民國71年修正,第二款有關進出口的規定修改得更為具體,且將適用條件由200㎡改為240㎡。第三款對戶外開口的甲種防火門增訂了「外開式」的規定。原第七款規定頂部結構除露天部分以外,應增加150kg/㎡的活載重,因「不符實際」而刪去。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3則。
- 民國78年修正,刪除第三款中防火門的「外開式」規定。
- 民國110年修正,將甲種防火門改為「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
- 民國115年修正,第三款之防火門窗增加「遮煙性能」的要求,以確保避難全。參考芬蘭、韓國、瑞士、新加坡等國的規定,將第四款露出地面之構造厚度由24 cm增加為30cm;將第六款有關通風設備之規定移至第八款並增訂具體標準。增訂第九款緊急電源及照明設備。
| 民國63年初訂 | 民國71年修正 | 民國110年修正 |
|---|---|---|
| (設計及構造準則) | (設計及構造準則) | — |
| 避難設備之設計應依左列規定: |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左: |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下: |
|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 |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 |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 |
| 二、應設置兩處以上不同方向之進出口。其中一處必須直通戶外地面空地或防火巷。但附建之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得將其中一處改設為爬梯式緊急出口,進出口位置應避免房屋倒塌時被堵塞之危險。 |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面積未達240平方公尺者,應設兩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0.6公尺見方或直徑0.85公尺以上。 (二)面積達24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面積未達240平方公尺者,應設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0.6公尺見方或直徑0.85公尺以上。 (二)面積達24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
| 三、進出口直接開向戶外者,應裝設甲種防火門,室內之進出口門得為鐵柵門。 | 三、開口部份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外開式)及防火窗規定。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 三、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應為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
|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版,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24公分。 |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版,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24公分。 |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24公分。 |
|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份應小於天花板高度1/2。 |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份應小於天花板高度1/2。 |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分應小於天花板高度1/2。 |
|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 |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 |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 |
| 七、避難設備頂部結構除露天部份外,應按建築結構計算之規定載重另加每平方公尺150公斤之活載重。 | — | — |
| 八、避難室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造。 | 七、避難室構造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 七、避難室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
法規意義
- 規定防空避難設備的基本構造要求。
- 理想的防空避難室應該完全封閉,只留設必要的出入口和換氣口,以隔絕衝擊波、高熱、飛散物的傷害。另外若考慮核生化戰爭的特性,甚至需要更特殊的構造及換氣過濾設備來因應,但這樣一來防空避難室在平時可能會較難利用、且造價增加。究竟我們應該付出多少代價做戰爭準備,社會共識還不足。
- 我國的構造規定比較簡略寬鬆,對平時使用而言彈性較大,但戰時的保護力就比較薄弱一點。
- 中國的構造規定相對地非常周全,另以「平戰結合」概念來因應平時使用的矛盾。「平戰結合」指的是一旦戰爭爆發時,必須能在一定天數以內改造成符合規範的防空避難室。可以使用預鑄混凝土構件或覆土方式改造,但場鑄部份及接合部必須在一次施工時完成。
適用對象
- 依第140、141條有附建義務之建築物。
條文探討
|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2.1m |
|---|
- 「天花板高度」依同編第1條第14款定義,指的是「平均高度」,而非「(最小)淨高度」。沒有設置天花板時,計算至樑底。
|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 |
|---|---|
| (一) | 面積未達240㎡者,應設2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0.6m見方或直徑0.85m以上。 |
| (二) | 面積達240㎡以上者,應設2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
- 原條文描述了應設二處出入口的目的:「應設置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進出口,其中一處必須直通戶外、地面空地或防火巷,但附建之面積未達100㎡者,得將其中一處改設為爬梯式緊急出口,進出口位置並應考慮不受房屋倒塌後被堵塞之危險」。
- 所謂「直通戶外」就其法規目的來說,應不能經過川堂等「半戶外」空間再通戶外1)。不過宥於地下室開挖範圍的限制,核准案例中亦有許多是設置於騎樓。
- 民國64年修正時將但書的適用條件改為200㎡;71年再改為240㎡,並修改為兩目;第1目加緊急出口的尺寸標準;第2目允許以汽車坡道替代其中一處階梯式進出口。
- 圖例144-(2)規定替代「階梯式進出口」的汽車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1:6。此標準與同編第39條規定所規定用來替代「依規定應設置的樓梯」的斜坡坡度(1:8)不同。
| 三、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應為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窗。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
|---|
- 此處所稱「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在地面層)通達戶外的進出口」及「地下室的外牆開口(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份)」。
- 防火門不必為外開式:民國71年曾增訂面向戶外的防火門應為「外開式」,但78年又刪去了外開式的要求,因此各開口部都可以使用防火捲門,若干函釋已不符合現行法規2)。
- 非直接面向戶外者:防空避難設備之進出口如果不是直接面向戶外,就不受防火門窗的限制3)。
#同樂會觀點如果汽車坡道的捲門設於地下一層,但通往地面層的坡道並非露天(非屬法規上的「戶外」),該捲門是否應認定為「直接面向戶外」而受到防火門窗的限制,存有疑義。
- 汽車坡道的開口依圖例144-(2)應採用鋼板厚度1.5mm的非花格式鐵捲門。其中1.5mm厚鋼板就是當時對甲式防火門的構造要求,實務上現在通常採用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認證的防火捲門產品。
- 事實上一般防火捲門無法抵抗爆炸時的衝擊波,部份解釋函曾採用「防爆門」一詞。但在我國的國家標準中尚未規定抗爆破能力的標準,因此法規上一直都以防火捲門來代替。
- 是否必須附設外開的防火門:依本條的圖例,以汽車坡道替代一處進出口的情況,其防火捲門並不需要依第76條第4款第3目附設門扇,自然也沒有開啟方向的限制。
- 營建署認為,防空避難室以汽車坡道代替一處進出口的情況,該防火捲門並非供防火避難使用,尚無附設防火門之必要4)。意即若該坡道以外的直通樓梯數量已經符合法規所需,則該坡道就不視為避難的必經之路,可以免附設防火門扇。
#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不過各地方的建管執行標準不一,請特別留意。例如新北市參考該台北市的執行標準(詳後文執行疑義),進一步要求在車道對戶外的防火捲門也必須附設75cm以上的外開防火門,後來又被部分審查者理解為是為了「二方向避難」的目的。實際上法規並沒有如此要求。
|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30公分。 |
|---|
- 本款較容易被遺漏,請特別留意。一般地面層室內樓板厚度多設計為20cm,外牆厚度多為15cm。防空避難設備的露天部份不論頂板或側牆,都必須達到24cm。
- 防空避難設備及其進出口的非露天部份(受到上部建築物覆蓋)則沒有構造上的要求。即使上部建築物非屬混凝土構造(例如廠房屋頂常為鋼構造),也不必做額外的補強措施5)。
- 早期的第7款有對「非露天部分」的頂部結構提高活載重的規定,民國71年刪去。
- 24cm的立法依據已不可考,但是與中國大陸的乙類防空地下室的標準25cm相當接近。「乙類」是指能因應常規武器,但無法因應核武器。
|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分應小於天花板高度1/2。 |
|---|
- 若超過地面部份超過天花板高度的1/2,就稱為「地面式避難設施」。只有在符合同編第142條第1、3款之條件時(地質地形特殊、設置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況),才可設置「地面式」。
- 對照同編第1條第16款「地下層」的規定「天花板高度有2/3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意即即使符合地下層的認定標準,也可能不符合「半地下式避難設備」的標準,請稍加留意。
| 八、避難設備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1平方公尺每小時25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機械通風設備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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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15年增訂了機械通風標準,參考設備編第102條對「汽車庫」的通風量。
- 通風vs氣密:115年同時增加了防空避難設備對外門窗的遮煙性要求,以「提高氣密性、確保避難安全」。但「通風」與「氣密」是互相矛盾的需求,芬蘭及瑞士皆規定「正壓氣流」,且換氣口需設過濾裝置,目的即為防止外部有害氣體進入。然而我國並未全盤引進。
| 九、避難設備應設有緊急電源插座、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照明設備之地面照度不得小於100勒克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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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15年增訂了緊急照明的照度標準。這個地面照度標準就平時使用而言,大約是走廊和廁所的水準。但是就緊急照明而言,比消防法規的 2 lux6)要高非常多,也比同編第116-3條(安全維護照明)的 60 lux為高,請特別留意。
| 圖例144-(1) |
|---|
- 如果防空避難設備以「無開口的隔牆」分隔,則各部分必須分別檢討設置二處進出口。圖例常見於6層以上的雙併公寓。
- 防空避難設備內可以設置隔牆,但門不可加鎖。
- 防空避難設備內的隔牆及其開口部並未要求防火性能。但是如果是兼作停車使用的情況,由於停車空間必須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所以非停車空間常設置防火區劃加以區隔。
執行疑義
- 防空避難室位於地下二層以下的情況:
- 法條並無限制防空避難室應設於地下的哪一層樓,但函釋以設在同一層樓為原則,除非有個別機能或基地條件的限制7)。
- 設在地下二層以下的原因:增設的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並不屬於法定停車位,可以為專有,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的限制。但公寓大廈的防空避難室只能為共有,又過去獎勵停車位只能集中設置於近地面的樓層,故常有將防空避難室設於地下二層以下的作法,以利於將獎勵和增設車位登記為專有。
- 但若防空避難室位於地下二層以下,且以汽車坡道替代一處樓梯的情況,由於進出防空避難室必須經過上層的停車空間,是否符合防空避難設備的「兩處進出口」構造規定就產生些許疑慮。
- 台北市允許這種設計樣態,但規定在防空避難室與上層停車空間之間的進出口必須有防火區劃,其車道的防火捲門須依同編第76條第4款第3目的標準附設防火門8)。這個執行標準常被擴大解釋,值得留意。
- 防空避難室與地下其他停車樓層之間是否應設防火區劃:
- 停車空間只需整體自成一個防火區劃即可,樓層之間不必區劃。但防空避難室所在樓層與其他非兼用的停車樓層之間是否必須區劃,法規並無規定。有些建管承辦會作如此要求,雖無明確依據,但仍請多加留意。
- 採用汽車昇降機的情況:
- 因為汽車昇降機無法替代防空避難設備的進出口,必須設置兩處樓梯(或一處樓梯一處爬梯)通達防空避難設備的樓層,對小型基地的規劃會造成較大影響,請留意。
- 若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使用,而其停車空間是以露天的汽車昇降機進入者,該汽車昇降機的屋頂可能被視為防空避難設備的露天頂板,而必須符合本條第4款的構造標準9)。
- 由於「汽車昇降機的進出口」並非「防空避難設備的進出口」,而且「汽車昇降機道」介於「防空避難設備」及「戶外」之間,使得「防空避難設備的開口」並沒有「直接面向戶外」,故「汽車昇降機的進出口」並不受本條第3款和圖例144-(2)的防火門窗限制。
國外相關法規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 |||||
| 3.2.1 |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 | ||||
|---|---|---|---|---|---|
| 3.2.2 |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 ||||
| 3.2.15 |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 ||||
| 3.3.1 |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 ||||
| 3.3.18 |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防常规武器抗力級別 | 常5級 | 常6級 | |||
| 室外出入口 | 直通式 | 通道长度≦15m | 0.30mPa | 0.15mPa | |
| 通道长度>15m | 0.20mPa | 0.10mPa | |||
| 単向式、穿廊式、楼梯式、竖井式 | |||||
| 室內出入口 | |||||
| 3.3.19 |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 ||||
| 5.2.4 |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容许体积浓度、O2体积浓度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 ||||
| 防空地下室用途 | 隔絶防护时间(h) | CO2容许体积浓度(%) | O2体积浓度(%) | ||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 | ≧6 | ≦2.0 | ≧18.5 | ||
|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 | ≧3 | ≦2.5 | ≧18.0 | ||
| 物资库等其他配套工程 | ≧2 | ≦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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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_防空避難/144_構造規定.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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