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_雜項工作物:146_煙囪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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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7章 雜項工作物
146|煙囪之構造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使用的頻率非常低,規範的標準也很基本。 | |
| 1 | 煙囪之構造除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設備編有關避雷設備及本編第52條、第53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一、 | 磚構造及無筋混凝土構造應補強設施,未經補強之煙囪,其高度應依本編第52條第1款規定。 | |
| 二、 | 混凝土管煙囪,在管之搭接處應以鐵管套連接,並應加設支撐用框架或以斜拉線固定。 | |
| 三、 | 高度超過10公尺之煙囪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鐵造。 | |
| 四、 | 鋼筋混凝土造煙囪之鋼筋保護層厚度應為5公分以上。 | |
| 2 | 前項第二款之斜拉線應固定於鋼筋混凝土樁或建築物或工作物或經防腐處理之木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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