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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_雜項工作物:147_廣告牌塔_裝飾塔_廣播塔或高架水塔

設計施工編第7章 雜項工作物

147|廣告牌塔、裝飾塔、廣播塔或高架水塔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因為規範的內容很少,幾乎不會造成限制。但請留意其他相關法規。

1廣告牌塔、裝飾塔、廣播塔或高架水塔等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部份之構造不得為磚造或無筋混凝土造。
二、各部份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設備編之有關規定。
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廣告牌不得堵塞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及妨礙消防車輛之通行。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本條前兩款是參考自日本法令,第3款則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適用對象

  • 本條並未明訂適用的「廣告牌、裝飾塔、廣播塔、高架水塔」之規模或屬性,一般認為所有同名稱之工作物皆應符合本條規定。
  • #日本法令 適用對象為高度超過4m的廣告塔或高度超過8m的高架水塔。

條文探討

各部份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設備編之有關規定
  • 技術規則並沒有明確指定適用的條文。相對地,日本法令則是一一指定準用的條文。

其他相關法規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41条(広告塔又は高架水槽等)(1971~1980年版本,現行法条為2015年修正)
第138条第1項第三号又は第四号に掲げるものについては、その主要な部分を組積造及び無筋コンクリート造以外の構造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有關第138条第1項第3号或第4号所示者,其主要部分不得為磚石造或無筋混凝土造。
2 前項に掲げるものについては、第36条から第42条まで、第44条、第46条第1項、第47条第3章第5節及び第6節、第5章の3第3節並びに第7章の2の規定を準用する。2 有關前項所示者,準用第36条~第42条、第44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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