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_容積設計:160_適用範圍
設計施工編第9章 容積設計
160|本章之適用範圍
| 1984-09-22初訂 | 2011-06-30修正 | 2011-06-30施行 |
| ★★ 我國已經全面實施容積管制,本條似乎變得多餘。但是當都市計畫法令與建築法令發生競合時,本條可能成為優先適用的判斷依據,故十分重要。 | ||
| 1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章名為「容積管制」。
- 民國100年修正,加上「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一句,並將章名改為「容積設計」。
適用對象
- 民國88年我國已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因此本章適用於所有建築基地。
延伸閱讀
容積管制的目的和沿革
日治時期的台灣自1900年的「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起,就已經訂有家屋的「總建坪 」與「敷地坪」的比例限制。1936年公布的「台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規則」是部橫跨都市計畫、建築、地政的三合一法規,同樣規定了「建築面積」與「敷地面積」的比例。而且除了有絕對高度的限制,也已經有高度比的規定。日治時期公告的都市計畫已達72個,但諸如「密度管制」等精細的「土地使用管制」概念還沒有誕生。閱讀更多...
1)
(100)台內營字第1000805100號令(修正說明)
2)
(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109號、(109)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96388號,法令適用日追溯至本條之修正日。
3)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
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高度或樓層限制詳各縣市之單行規定。
第9章_容積設計/160_適用範圍.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