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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_容積設計:160_適用範圍

設計施工編第9章 容積設計

160|本章之適用範圍

1984-09-22初訂 2011-06-30修正 2011-06-30施行
★★ 我國已經全面實施容積管制,本條似乎變得多餘。但是當都市計畫法令與建築法令發生競合時,本條可能成為優先適用的判斷依據,故十分重要。

1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章名為「容積管制」。
  • 民國100年修正,加上「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一句,並將章名改為「容積設計」。
     
    • 修正理由是「監察院認為容積管制既為都市計畫事項,且建築法為都市計畫法之下位法令,建築管理僅為實現都市計畫之手段,不宜過多干涉,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對於建築物之容積設計或計算另有相關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以利其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因此將「容積管制」回歸都市計畫法令,在建築法規中僅保留容積計算的原則1)
       
    • 如果都市計畫法令及書圖另有規定,應優先適用。例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都訂有高度比的規定,就可以免除適用本章第164條有關高度的限制2)

適用對象

  • 民國88年我國已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因此本章適用於所有建築基地。
  • 農地興建農舍:農業用地的使用受「農業發展條例」管轄,因此在農地興建農舍應優先適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其中「集村興建」的方式訂有容積率規定3),而在自有農地「個別興建」的農舍則不是以「容積率」的方式管制,而是近似於「建蔽率加高度限制」的方式4)

延伸閱讀

容積管制的目的和沿革

日治時期的台灣自1900年的「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起,就已經訂有家屋的「總建坪 」與「敷地坪」的比例限制。1936年公布的「台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規則」是部橫跨都市計畫、建築、地政的三合一法規,同樣規定了「建築面積」與「敷地面積」的比例。而且除了有絕對高度的限制,也已經有高度比的規定。日治時期公告的都市計畫已達72個,但諸如「密度管制」等精細的「土地使用管制」概念還沒有誕生。閱讀更多...
1)
(100)台內營字第1000805100號令(修正說明)
3)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
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高度或樓層限制詳各縣市之單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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