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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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3-1_變使之法規適用

總則編|第3-1條

增改建、變更用途之法規適用

1997-04-09初訂 1997-04-09施行
★★★建築物在變更用途時,並不一定必須適用技術規則的全部條文,而是另有規定。對變更使用可能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增建、改建、變更用途之法規適用)
1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增訂,可能是為了對應85年訂定的「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不過依88年公告的「行政程序法」,「命令」不能再授權訂定「命令」,所以92年修正建築法賦與法源,原執行要點於93年廢止,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取代。但是本條並沒有跟著修正。

法規意義

  • 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如果要變更使用類組,必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原則上「變更使用執照」必須適用申請變更時的法規,但是既有建築物及設備可能難以修改以符合較新的法規,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保持使用變動的彈性,故規定「變更使用」應檢討的項目另行規定,意即只需要檢討指定的法規項目。
     
    • 現行的規定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變使辦法)」。
       
    • 其他影響:「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為了因應各種用途之間互相變更的需求,創造了一套新的「使用類組」分類方式。這套分類於民國92年納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3條),並逐漸取代第69條原列表的分類方式。由於技術規則中各章幾乎都有參照第69條原列表的建築物分類,爾後又經過多次修正才消除參照失效的問題。
       
    • 增/改建:增建及改建屬於建築法第9條的「建造行為」,並不適用上述的「變使辦法」。目前沒有針對增建及改建的規定,故必須適用技術規則的所有規定。

其他相關法規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第86条の7(既存の建築物に対する制限の緩和)
  • 建築基準法第87条(用途の変更に対するこの法律の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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