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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3-4_防火避難綜合檢討

總則編|第3-4條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

2003-08-19初訂 2019-11-04修正 2019-11-04施行
★★本條屬強制性的規定,不是「性能設計」,不能排除法規。對於非屬純住宅的超高層建築、大型商場、捷運地下街這三類建築,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



1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其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2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3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與評定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4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增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辦理。
  • 民國108年修正,要點如下:
    • 如果建築物採用同編第3條「性能設計」的情況,不必分別提送兩種計畫書評定,改為提送性能設計之計畫書及評定書,併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防綜)」事項辦理即可。
    • 原規定「防綜」經指定機構「評定」後,尚需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為簡化程序,刪去需經「認可」的規定。

法規意義

  • 由消防署提出的「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可能是因應民國90年汐止東方科學園區大火,但由於無法由網路搜尋取得,難以進一步了解其立法目的。
  • 由於「防綜」並沒有排除法規的適用,所以不必在建照審查前先完成評定,這一點與「性能設計」不同。

適用對象

  • 符合本條第1項第一~三款之建築物,但對象單元常有疑義,詳後文[條文探討]。

條文探討

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
  • 此門檻參考設計施工編第259條第2項(防災中心之消防監控設備進階功能)。
  • 對象單元不明確:本款所稱的「建築物」,其適用對象並未比照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或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所採用的「棟」或「幢」來界定範圍,但也沒有規定以「一宗基地」作為對象單元,而是以「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是否具有相互關聯性」。其標準不甚明確,請特別留意。
    • 非以「棟」界定:但書條件中「僅供H-2組使用」採取較保守的認定標準。若同一建築物有部分作其他用途時,即使以無開口之防火構造分隔為「他棟建築物」(例如地面層有店鋪的集合住宅大樓),仍必須辦理「防綜」評定1)。
    • 非以「幢」界定:若2幢建築物有地下層相連,其中一幢僅供住宅使用、另一幢供其他用途,其防火避難仍有相互關聯性,仍需辦理「防綜」2)。
    • 特種建築物 + 住宅:在「捷運聯合開發案」的基地,同一基地內之建築物可能會有一部分為「特種建築物」,有一部分為「非特種建築物」之住宅用途。營建署認為「特種建築物」是經行政院許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規定之建築物,非屬建築執照申請範圍,若同一基地內的其餘建築物僅供H-2類組使用,可以適用本但書規定,除非行政院對該特種建築物之許可條件另有要求。
  • H-2集合住宅所附屬的大廳、管委會空間、社區遊憩設施等,仍屬H-2類組,得免檢具「防綜」3)。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以上之建築物。

* 30000㎡的門檻參考自「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4)」規定應提送都審的「大規模建築物」門檻。

  • 此面積之計算標準同設計施工編第89條(防火避難專章)5)。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 由原第194-1條移至本條,原稱為「防災計畫書及管理維護計畫書」。

  • 如果建築物地下層作為商場用途,且以地下通道「直接連接」捷運系統,就必須提送「防綜」檢討。但如果有設置符合構造施工編第181條的緩衝區「間接連接」捷運系統,則不必提送「防綜」檢討6)。
2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 目前經指定的有「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和「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兩家。

3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與評定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內政部另訂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

4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內政部另訂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及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專業機構指定要點」。


其他相關法規

  •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

1)
(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37019號。其中提到的(94)營署建管字第0942912665號會議記錄無法由網路尋得,解釋的理由尚不可考。
4)
該要點後來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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