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5_修正與解釋
總則編|第5條
修正與解釋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條文本身對規劃設計沒有影響。 | ||
| 1 | 本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發布後隨時檢討修正及統一解釋,必要時得以圖例補充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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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
- 民國71年修正,增訂「統一解釋」及「必要時以圖例補充規定之」,同年增訂多則圖例。
法規意義
- 規定建築技術規則的修法與解釋權責。
#同樂會觀點正因為可以「隨時檢討修正」,造成法規常有一年兩修的情況。再加上各種解釋函,可謂無時不刻都在修法,造成法規體系的複雜化、甚至年年「搶照」的現象。日本法令也有修法頻繁的現象,而美國的模式法規則是以每三年為一個修正週期。
延伸閱讀
地方的執行標準及日本的法令解釋體系
法規是以抽象的文字對一般事項加以規範,有些法條會輔以圖例示意。中央主管機關通常只對法條的疑義做出原則性的解釋,但對於千變萬化的個別設計様態則不會直接做出判斷,而是認為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或是認為屬於都市計畫等地方自治的範圍。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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