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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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5_修正與解釋

總則編|第5條

修正與解釋

1974-02-15初訂 1982-06-15修正 1982-07-15施行
條文本身對規劃設計沒有影響。



1本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發布後隨時檢討修正及統一解釋,必要時得以圖例補充規定之。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
  • 民國71年修正,增訂「統一解釋」及「必要時以圖例補充規定之」,同年增訂多則圖例。

法規意義

  • 規定建築技術規則的修法與解釋權責。
    • #同樂會觀點 正因為可以「隨時檢討修正」,造成法規常有一年兩修的情況。再加上各種解釋函,可謂無時不刻都在修法,造成法規體系的複雜化、甚至年年「搶照」的現象。日本法令也有修法頻繁的現象,而美國的模式法規則是以每三年為一個修正週期。

延伸閱讀

地方的執行標準及日本的法令解釋體系

法規是以抽象的文字對一般事項加以規範,有些法條會輔以圖例示意。中央主管機關通常只對法條的疑義做出原則性的解釋,但對於千變萬化的個別設計様態則不會直接做出判斷,而是認為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或是認為屬於都市計畫等地方自治的範圍。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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