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字第1000084885號
營署建字第1000084885號
| 100.1.17.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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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安全梯構造及設備變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 99. 12. 13. 北市都授建字第 09964510100 號函。 |
| 二、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1 項各款第 1 目規定,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同編第三章之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查 CNS 1480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防火捲門之阻熱性與防火時效分別標示,至 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規定,牆壁需各項耐火性能(含阻熱性)合格時間均能達到該等級時間者始為合格防火時效,防火捲門與牆壁防火時效之判定標準不同;又因防火捲門與牆壁材料性質、構造穩定性等性能仍有不同,安全梯為建築物垂直避難之必要路徑,為防護避難人員之安全,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安全梯四周之牆壁不得以防火捲門替代。 |
| 三、 | 另「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上開條文第 3 項業有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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