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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2916571號


營署建管字第1002916571號

100.9.15.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室內以黏貼或釘掛方式將泡棉等材料作為吸音或裝飾使用之檢查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7月29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069796號函。
二、按「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附表說明二所明定,是固著於上開條文所列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隔屏,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泡棉,其耐燃性能應符合依上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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