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1102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1102號
| 101.11.20.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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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按……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註)所明定。查上開第 2 款但書之修正說明 『長邊鄰牆壁之停車位,上下車空間受牆壁限制,如車位寬度再予寬減二十五公分,駕駛人上下車空間過於緊迫,爰於第 1 項第 2 款增訂該種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是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二十五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 |
※註: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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