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台內地十字第1016004699號
台內地十字第1016004699號
| 101.9.12. | 內政部地政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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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函為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申請農牧用地容許作「私設通路」涉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署 101. 09.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54952 號函。 |
| 二、 | 查此類案件前經本部 96. 07. 30.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726988 號書函釋略以:「…是台端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於農牧用地上申請『私設通路』使用,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縣政府主管建築單位,或實際業務職掌之單位。…。」準此,旨揭「私設通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設局或工務局),或實際業務職掌之單位,請參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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