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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台內地字第1010144293號


台內地字第1010144293號

101.4.2.內政部函
正本:新北市政府承辦人:黃泊森

有關貴府函為羅容妮君申請坐落貴市板橋區光仁段3077建號建物「陽臺(法定空地)」補登測繪為專有,涉及測繪為共有部分或專有部分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101年3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1113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1年2月7日北府地測字第1011191707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所明定,又「…『陽臺(法定空地)』,如屬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應為共用部分,並得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予以約定專用。…」為本部100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令所明載,是本案建築物如屬公寓大廈,「陽臺(法定空地)」為共用部分,得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得予以約定專用。本案旨開建號建物「陽臺(法定空地)」之測繪登記,請貴府參依前開條文及部令意旨,本於權責審慎妥處。
三、檢附本部營建署前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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