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330720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330720號
| 102.11.8.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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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102年10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0263664800號函。 |
| 二、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平方公尺以上。」該目規定之2平方公尺應為單一開口之淨空面積,不得為開口淨空面積之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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