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6350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6350號
| 102.6.10.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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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後檢查執行相關事宜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102年3月13日102中建總字第102003007號函辦理 。 | ||
| 二、 | 案經本部營建署於102年6月3日邀集各直轄市政府、檢查機構及相關單位召會研商,獲致會議結論如下: | ||
| (一) | 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証,不得使用。」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屬整台重新安裝者,如涉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機種之設計載重、速度、驅動方式(油壓式、鋼索式無機房、鋼索式有機房、捲筒式)之變更,除按上開規定辦理竣工檢查外,要飛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無需申請雜項使用執照;如未涉上開情事之變更,無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仍應辦理竣工檢查。 | ||
| (二) | 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屬部分更新者,如涉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機種之設計載重、速度、驅動方式(油壓式、鋼索式無機房、鋼索式有機房、捲筒式)之變更,除按上開規定辦理竣工檢查外,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未設上開情事之變更,無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 ||
| 1. | 負責更新之專業廠商應於更新後按其涉及之安全或竣工檢查項目登載於當月之維護保養紀錄表,並檢附為戶保養紀錄表及相關更換零件資料向原檢查機構報備。 | ||
| 2. | 更新後之年度安全檢查,設備管理人或受委託之專業廠商應檢附前向維護保養紀錄表及相關更換零件資料向檢查機構(如為原檢查機構者免附)申請辦理。 | ||
| 3. | 檢查機構辦理年度安全檢查時,如所檢附資料涉及竣工檢查項目者,應一併納入檢查,以維護昇降設備使用安全。 | ||
| 三、 | 本案請各檢查機構轉知所屬專業廠商確實配合辦理。 | ||
| 四、 | 隨文檢附本部營建署102年6月3日研商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後檢查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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