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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消署預字第1021111585號


消署預字第1021111585號

102.9.14.內政部消防署函
正本: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函詢集合住宅(非複合用途建築物)部分空間檢討免設室內排煙設備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2 年 9 月 6 日桃消預字第 1021311736 號函。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下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七、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業明定集合住宅免設排煙設備;所提供住戶使用或因管理所需之大廳、門廳、管理人員室、警衛室、管理委員會活動空間、交誼廳等附屬空間,符合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所列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之規定,仍得適用上開規定。

註: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附表摘錄)

乙類(七)集合住宅、寄宿舍
主要用途:起居室、寢室、廚房、飯廳、教養室、休息室、浴室、共同烹調室、洗衣室、置物室、管理人員室。
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部分(供工作者、使用者便於使用者):販賣部、專用停車場、大廳、會面室及其他相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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