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33673號
營署建管字第1020033673號
| 102.6.13. |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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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事務所102年4月19日(102)皓建師字第014號函及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2年5月27日能油字第10200467440號函辦理。 |
| 二、 | 本部於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0章,於102年1月1日施行。至於修正前本規則第170條規定加油(氣)站係屬公共建築物,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又本案經濟部能源局於102年5月27日能油字第10200467440號函明示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場所與加油(氣)站係屬不同之場所。故本案若於102年1月1日前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場所,則非屬本規則修正前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自無需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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