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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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中升總字第10305023號


中升總字第10305023號

103.5.21.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函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承辦人:簡政健

有關依法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得否僅依機械設備通達之相關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敬請卓參。

說明:
一、依貴署103.05.07.營署建管字第1030019911號函辦理。
二、汽車升降機為共乘式,假設行動不便者開車利用汽車升降機上下樓,應無操作之疑慮。
三、但如單獨行動,汽車升降機未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功能,建議不宜使用,如下原因:
1.汽車升降機未設有車廂門,如滑動不能保護。
2.圍欄高度1.4公尺,容易頭手伸出外面或翻倒。
3.操作盤高度不適合坐輪椅者操作,無設置扶手老人容易跌倒。
四、如無其他替代方案,應將汽車升降機改為如一般式(封閉型)車廂,增設無障礙設施規範功能,方能符合使用。

同樂會註:第三點所稱「單獨行動」可能是指「非與車共乘」的情況,而是行動不便者未乘車而直接使用汽車昇降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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