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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02037號


營署建管字第1030002037號

103.1.27.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貴局函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高雄營業處所屬旗后等4座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及排除其無障礙設施改善列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8733300號函及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3年1月8日能油字第10200624750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由經濟部能源局103年1月8日能油字第10200624750號函明示加油站、加氣站及漁船加油站係屬不同場所。故本案漁船加油站若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I類加油(氣)站適用範圍,自無需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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