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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079號


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079號

103.2.5.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騎樓設置天車是否涉違反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 01. 15. 高市工務建字第 10330457000 號函。
二、查「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一、寬度:……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7 條所明定,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騎樓為該條例所稱道路範圍,如有造成道路障礙之情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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