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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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能油字第10200624750號


能油字第10200624750號

103.1.8.經濟部能源局函

有關函詢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之適用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1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81754號函。
二、查「石油管理法」第2條第1項第7款:「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 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第8款:「加氣站: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 石油氣之場所。」;第9款:「漁船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爰於「石油管理法」,加油站、加氣站及漁船加油站係屬不同場所。
三、至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加油(氣)站(I類)之適用範圍,仍請 貴署依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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