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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04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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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04674號

104.3.9.內政部函
正本:各建管機關、各設備協會聯絡人:林佩諭

為個人住宅用昇降機設置於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事宜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二、有關旨揭事宜前經本部104年1月19日召開研商會議,並獲致下列決議:「一、既有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其第二層至第五層均供住宅使用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申請增設昇降機時,得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28個人住宅用升降機,並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二、上開結論是否違反標準法,請作業單位另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意見,俾憑續辦。」,先予敘明。
三、另有關上開決議二,經本部104年1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12012號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惠示卓見,嗣該局104年2月4日經標一字第10400509750號函復略以:「大部依法規及專業認定昇降機設置原則並引用相關國家標準,並不違反標準法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四、綜上,有關旨揭事宜,依本部104年1月19日研商會議決議,既有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其第二層至第五層均供住宅使用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申請增設昇降機時,得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28個人住宅用升降機,並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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