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9898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9898號
| 104.6.18.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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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8款「基地地面」認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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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4年5月29日府商建字第1040110944號函。 |
| 二、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8款規定:「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另同條第16款規定:「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鑒於山坡地基地地面與地面(下)層之認定,涉及建築物高度檢討,其影響層面甚大,揆其上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意旨,山坡地建築物地下層外牆面與基地境界線或擋土牆間,應以填土覆蓋,並以填土整地完竣後與外牆接觸之最低一側水平面認定為基地地面,復據以判別地面(下)層。但地下層外牆部分留設車道出入口銜接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不在此限。 |
| 三、 | 隨函檢還貴府所附建造執照相關圖說1份,本案有關基地地面認定1節,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認定原則及貴府有關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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