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0193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0193號
| 104.6.18.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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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幼兒園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特定建築物認定疑義案,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陳啟明建築師事務所104年6月4日明建字第10406001號函請示旨揭疑義辦理。 |
| 二、 | 查本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F-3類組包含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F-3類組為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是有關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場所,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200平方公尺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4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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