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消署預字第1041112596號
消署預字第1041112596號
| 104.7.22. | 內政部消防署函 |
|---|---|
| 正本: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聯絡人:陳俊青 |
函詢新建店舖、商場、餐廳等建築物,其各店舖間皆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惟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之風管貫穿防火牆面,是否符合另一場所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貴局104年6月16日桃消預字第1040020914號函暨內政部營建署104年7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1341號函辦理。 |
| 二、 |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分就以無開口且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視為他棟建築物或另一場所定有明文。復經徵詢內政部營建署意見,以上開104年7月17日函復略以,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規定之風管貫穿各店舖之防火牆面者,與上開無開口之規定有違 ,故各店舖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爰所提各店舖間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之風管貫穿防火牆面者,與上開無開口之立法意旨及規定有違,無另一場所之適用。 |
| 三、 | 檢附內政部營建署104年7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1341 號函影本1份。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消署預字第1041112596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