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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消署預字第1041116709號


消署預字第1041116709號

104.10.6.內政部消防署函
正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聯絡人:陳俊青

函詢集合住宅等建築物,與地面層店舖間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惟店舖遭集合住宅之廢污水設施及化糞池等排水管線貫穿,是否符合另一場所規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10月2日中市消預字第1040045431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分就以無開口且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視為他棟建築物或另一場所定有明文,惟各店舖間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並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之風管貫穿防火牆面者,與上開無開口之立法意旨及規定有違,無另一場所之適用,本署104年7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41112596號函說明在案,上開函文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www.nf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消防法規\函釋及公告項下查詢。至所提廢污水設施及化糞池等排水管線貫穿防火牆面者,因廢污排水管管線口徑小、設存水彎等且非屬風管範疇,未有上開函文之適用,惟事涉個案實質認定,請本於權責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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