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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0042265號


營署建管字第1040042265號

104.7.14.內政部營建署函

集會表演類建築物觀眾席樓板採挑空設計時,有關其挑空樓層觀眾席扶手高度是否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8 條第 1 項檢討,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 104. 04. 23. 文源字第 1043010675 號函載會議結論二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104. 05. 18. 衛籌工字第 1043001301 號函辦理。
二、按「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 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8 條第 1 項所明定,本案挑空區觀眾席非屬上開限制欄桿扶手高度之列舉項目,故其扶手高度不受上開第 38 條第 1 項之限制。惟設計人仍須就其使用行為考量適宜之高度,以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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