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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


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

104.1.22.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台南市政府聯絡人:張譯云

有關建築基地留設「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興建多戶透天式住宅採分照申請者,該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奉交下貴府103年12月11日府工管二字第1031155293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另旨揭建築基地如留設「私設通路」興建多戶透天式住宅採分照申請者,本部77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632055號函仍得適用。至個案建築執照核發與申請事實之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逕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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