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
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
| 104.1.2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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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台南市政府 | 聯絡人:張譯云 |
有關建築基地留設「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興建多戶透天式住宅採分照申請者,該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疑義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奉交下貴府103年12月11日府工管二字第1031155293號函辦理。 |
| 二、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另旨揭建築基地如留設「私設通路」興建多戶透天式住宅採分照申請者,本部77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632055號函仍得適用。至個案建築執照核發與申請事實之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逕依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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