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451號
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451號
| 104.4.30.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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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台北市政府都發局 | 聯絡人:陳雅芳 |
關於詢為貴市建築物設置無障礙平面停車位確有困難研擬採用機械停車設備替代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奉交下貴局104年4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463552200號函辦理。 |
| 二、 | 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依當次之修正意旨,係考量建築物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於第167條第3項明定「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貴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含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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