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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080158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080158號

105.11.28.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物外部設置昇降機並以過廊連接,是否應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限制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11月2日北市都新字第105317775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上開規定,旨在防止起火樓層之火及煙透過當層昇降機道漫延至非起火樓層之居室及避難路徑。昇降機如設置於建築物外僅以過廊與建築物其他部分相連,且該過廊各樓層立面之透空部分達立面周圍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並達2平方公尺以上或過廊無頂蓋者,無火及煙漫至昇降機道之虞,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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