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
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
| 105.2.2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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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遠雄巨蛋事業(股) | 聯絡人:孫立言 |
關於貴公司申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第二次變更)案」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認可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公司未署日期申請書。 |
| 二、 | 據申請書所載,本案申請免適用之條文除已向台灣建築中心申請評定部分外,向本部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防火區劃與寬度」規定,及第124條之1「觀眾席之出入口」規定;又據所附申請資料p.8所載申請免適用之條文與理由,有關申請第92條部分分別為該條第2款「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觀眾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超過300平方公尺者,每增加60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10公分。」及第4款「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
| 三、 | 有關申請免適用第92條第2款部分,按該款係有關走廊寬度之規定,「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第4點業明定應驗證樓層避難安全性能,屬本部指定台灣建築中心辦理評定之業務範圍,請逕向台灣建築中心申請併同已向該中心申請部分辦理評定。 |
| 四、 | 有關申請免適用第92條第4款部分,該款有關「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規定,係規範牆壁及樓地板之構造防火性能,且未限制開設於走廊牆壁之門窗性能,非防火區劃之規定,前經本部105年1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0329號函載會議紀錄議題一結論1釋示在案。 |
| 五、 | 有關申請免適用第124條之1部分,查申請書所載申請免適用之位置為體育館,按第124條之1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2節,適用該節之建築物用途為「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依本部105年1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0329號函載會議紀錄議題二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所定特定建築物範圍,如非第5章第2節至第5節所列用途,於第5章僅需適用第1節通則之規定。是有觀眾席之特定建築物,建築物用途非屬第5章第2節節名列舉者,其觀眾席免適用第124條及第124條之1規定。」是體育館不適用第124條之1規定,無申請免適用該條文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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