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台內營字第1050804930號
台內營字第1050804930號
| 105.4.12. | 內政部函 |
|---|---|
| 正本:高雄市政府 | 聯絡人:孫立言 |
關於室內游泳池是否可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體育館或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免設防火區劃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2月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0900800號函。 |
| 二、 | 按「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所明定,室內游泳池為上開規定第2款之「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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