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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8773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8773號

106.1.4.內政部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聯絡人:孫立言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分戶牆疑義 1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 105 年 11 月 29 日高市工務字第 10538958200 號函。
二、按「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第 1 款所明定,又依同編第 1 條第 24 款「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上開第 1 條第 24 款之「不同用途」係指建築物內供住宅單位或住戶以外之部分(例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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