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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233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233號

106.4.25.內政部函

關於二宗以上土地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設置無障礙停車位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立法委員徐志榮國會辦公室106年4月11日榮函(陳北)字第1060411168號函轉唐吉生建築師事務所106年4月10日唐建字第106041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又同編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6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4分別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盟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50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1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50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又按上開規則同編第59條之1第1款規定「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集中留設者,除符合上開第167條第1項但書各款或第3項者外,仍應符合同編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6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4規定,設置無障礙通路通達無障礙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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