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
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
| 106.7.1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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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台北市政府都發局 | 聯絡人:孫立言 |
關於本部106年3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608025582號函復「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特定建築物專章、第79條之1及第97條疑義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106年6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2430100號函。 |
| 二、 | 「有關建築執照之建築物用途係採申請人主義,由起造人釐定申請建築用途主管建築機關依申請之建築物用途,審視其應檢討之法規是否妥適完備。如對設定之建築物用途有疑義,應洽申請人釐清。體育場館如有其他臨時性使用並有別於主要用途,其活動安全之相關工作計畫宜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本部旨揭函業釋示在案,另依本部105年2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函(如附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所定特定建築物範圍,如非第5章第2節至第5節所列用途,於第5章僅需適用第1節通則之規定。是有觀眾席之特定建築物,建築物用途非屬第5章第2節節名列舉者,其觀眾席免適用第124條及第124條之1規定。」旨揭案件申請建築執照有關特定建築物專章之適用,請依上開函釋本於權責核處。另查本部業訂定「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訂定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旨揭建築物如有別於主要用途之臨時性使用,且屬該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者,貴府得參照該要點規定訂定自治法規納入管理。 |
| 三、 | 另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未經認可免適用之其餘條文,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各編規定。查旨揭案件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未申請免適用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是旨揭案件之安全梯應符合設計施工編第97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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