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營署建管字第1060006313號
營署建管字第1060006313號
| 106.02.23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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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建造執照不同用途間是否需以一小時防火時效區劃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106年1月26日高市工建字第10630852700號函。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又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另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4項定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二者申請行為適用之法令及檢討項目不同。是除本部93年11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563號函釋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授權另定之各類組用途項目準用前揭辦法附表外,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不適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其他規定,自無該辦法所定主從關係或應否依該辦法第5條至第7條區劃分隔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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