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營署建管字第1060008636號
營署建管字第1060008636號
| 106.3.16.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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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直接開向露臺或屋頂平臺之防火門其開啟方向朝向戶外是否可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106年2月1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1057200號函。 |
| 二、 | 按「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明定,又依本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11290號函釋示,上開規定所稱「避難方向」,原則上指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但連接屋頂避難平臺之防火門,應朝屋頂避難平臺方向開啟,屋頂平臺非屬屋頂避難平台者,其避難方向仍為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本案露臺或屋頂平臺應先釐清是否為屋頂避難平臺,如非屬屋頂避難平臺者,其避難方向應仍為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其防火門應朝避難層屋外之方向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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