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營署建管字第1060101506號
營署建管字第1060101506號
| 106.11.20.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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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聯絡人:陳清茂 |
為新建工程申請建造執照之基地面積,其「實測面積」大於或小於謄本面積之處理原則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會106年10月6日106(十七)會字第2407號函。 |
| 二、 | 有關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文件、載明事項、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內容,建築法(下稱本法)第30條至第32條定有明文,且本法並未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應辦理建築基地實地測量等規定。惟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除應符合前揭建築法規定外,並應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是有關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如因地方政府定有建築基地實地測量及其測量結果相關處理等規定,所致生之疑義,宜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其規定補充解釋,並據以執行,以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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