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營署建管字第1061006824號


營署建管字第1061006824號

106.5.2.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聯絡人:張譯云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工廠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退縮距離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3月1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17658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規定:「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另依內政部82年8月16日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函研商「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第四案決議:「工廠類建築物各面牆壁設有門窗或開口者,應依本標準第十條規定自建築線或地界線全面退縮建築。」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退縮方式應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三、有關工廠類建築物設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必要附屬設施是否應依旨揭條文規定退縮疑義,考量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一覽表」規定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必要附屬設施」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廠房附屬空間,二者尚非完全等同,宜由貴府查明個案情形予以認定。上開施行細則規定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作業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者,應依該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檢討辦理;至上開施行細則規定工廠必要附屬設施項目,非屬該作業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部分,自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規定之限制,惟仍應遵循上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貴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營署建管字第1061006824號.txt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