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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桃建照字第1070066126號


桃建照字第1070066126號

107.9.25.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
正本: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承辦人:蔡佳欣

有關本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即日起得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貴公會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內政部營建署106年11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101506號函辦理。
二、按「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除依本法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四)地籍圖謄本……三、圖樣:基地現況圖:載明基地方位、建築線、申請建築物及鄰房位置……。」。
三、基於土地登記謄本係屬政府公文書之一種,對外具有公示力,且「建築法」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已訂有相關權責及預防措施。倘有實測面積與土地謄本面積不符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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