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營署建管字第1061164845號
營署建管字第1061164845號
| 107.1.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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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彰化縣政府 | 聯絡人:廖志明 |
有關免請領雜項執照規模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建置是否需檢討建蔽率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106年10月31日府建管字第1060334300號函。 |
| 二、 | 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經濟部業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並會銜內政部訂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模如符合上開標準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故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尚無須檢討建蔽率、容積率。 |
| 三、 | 至都市計畫法系之土地使用管制針對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管制有無特別規定1節,都市土地部分,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故設置地面型太陽設備應符合上開規定;至非都市土地部分有無特別規定,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請逕向內政部地政司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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