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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營署建管字第1070068113號


營署建管字第1070068113號

107.10.4.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同時請領建照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家欣事業有限公司 107. 09. 06. 家欣字第 107090601 號函。
二、按「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所明定,如二宗以上基地已依上開規定同時請領建造執照集中留設停車空間,尚無限制該二宗以上基地之使用執照需同時請領。惟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之基地申請改(新)建,其施工期間可否暫免設置或設置地點免受同一街廓之限制一節,前經內政部 82. 10. 19. 台內營字第 8289163 號函釋「同一基地申請改(新)建,其原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於施工期間如需將該停車空間移置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不得暫免設置,且其移置區位不得位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以外之地點設置以維公共交通。」參酌內政部上開函意旨,依第 59-1 條第 1 款集中留設停車空間之二宗基地,如無附設停車空間之基地請領使用執照時,附設於另一基地之停車空間尚未取得使用執照,應將其應設之停車空間暫時移置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以維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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