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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北市都建字1083208544號


北市都建字1083208544號

108.6.17.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併認定原建築容積案件,涉及防空避難設備之地下層是否得視為原建築容積處理原則,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有關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之原建築物,其防空避難設 備於申請原建築容積認定時,擬比照本局106年8月1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950400號函之都市更新案件執行方式辦理(詳附件)。
二、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築容積亦比照本市都市更新及臺北市 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原容認定方 式,基於都市發展使用強度總量管制之精神,僅得復建於 地面以下,不得移至地面以上興建。
三、本案納入本局108年台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6號,目 錄第一組編號第020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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