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0056705號
營署建管字第1080056705號
| 108.8.29.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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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檢討執行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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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復貴局108年7月17日桃都建照字第1080022718號函。 |
| 二、 | 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平方公尺以上。』該目規定之2平方公尺應為單一開口之淨空面積,不得為開口淨空面積之累計。」本部102年11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330720號函業釋示在案。有關於戶外安全梯2平方公尺之開口外設置格柵,再將格柵中空部分加以累計,即屬本部上開函釋所述模式,應否准所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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