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0065428號
營署建管字第1080065428號
| 108.9.25.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 正本: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聯絡人:孫立言 |
高度超過25層、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得否免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認可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會108年8月27日108(十七)會字第2116號函。 |
| 二、 | 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第1項規定「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有關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僅供H-2組使用,其餘大廳、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社區遊憩設施等,如屬H-2組用途之附屬設施,依上開條文立法意旨,屬第1款但書所列得免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之建築物。至該等附屬設施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各條文,按各附屬設施之使用性質予以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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