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0092022號
營署建管字第1080092022號
| 108.12.25.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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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疑義及消能系統安裝於室外是否需防火時效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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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復貴事務所 108. 11. 27. (108)旗建補強—嘉警補字第 01081127001 號函及第 01081127003 號函。 |
| 二、 |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所明定,另「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同編第 1 條第 46 款及第 47 款業有明定。 |
| 三、 | 另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10.5.5 有關防火之規定「消能系統須具有適當之防火保護,使其防火時效與建築物之柱、梁、牆、樓版或其它構材之防火時效一致。」又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表列規定之防火時效,該等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尚無位於室內外之別,是消能系統如位於室外,仍應施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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