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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1051682號


營署建管字第1081051682號

108.3.20.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排煙室於避難層是否可增加設置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或法定空地1案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7年10月22日申請書。
二、按「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並應依下列規定:一、機間:……(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所明定,所詢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於避難層,依上開規定出入口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並應符合「僅設一處出入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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